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沟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若有调整,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