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船舶供油、残油回收、清洗油舱或者船舶垃圾接收等作业活动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作业装备和专业从业人员,并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实际操作记录。

在港内从事油料补给和残油、污油水接收处理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