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沿海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
(二)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
(三)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址自然保护区;
(四)九龙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五)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六)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
(七)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
(八)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遗址;
(九)其他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上述保护区内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