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就近向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