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