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者未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也可以向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申请赔付;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

未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