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