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