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