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 药品经营第六十八条有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一)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