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