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章 药品生产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