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条

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