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