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一条有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