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占用、损毁、涂改水源保护区防护网、监控设备、界桩、界碑或警示标志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