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保护区河长制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各级河长的监管职责、监管程序和考核机制等。

各级河长应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