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