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倡导文明、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模式,减少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