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的邮件接收和投递。

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