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