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定期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