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房地产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0%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