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五章 土地市场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批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须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未交还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