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或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含出让金)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