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