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取消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事宜的说明和警示标志;未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