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体育活动的名称、徽标、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