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订立技术书面合同,应当使用由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制的技术合同文本,并应当在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