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九条有效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