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