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章 开考专业第十三条有效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