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第十七条有效计划、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摊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移送审计机关立案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