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传染病监测内容是:

(一)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

(二)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传染源调查;

(四)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查;

(五)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

(六)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

(七)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

(八)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

(九)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