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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效

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卫生处理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二)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

(三)防止发生火灾;

(四)防止对行李、货物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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