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航空检疫第四十二条有效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航空器起飞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并通知下列事项:(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起飞时间;(二)经停站、目的站;(三)机组和旅客人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