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航空检疫第三十七条有效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二)出发站、经停站;(三)机组和旅客人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