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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二)出发站、经停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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