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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以后,检疫医师应当按照检疫结果立即签发出境检疫证,如果因卫生处理不能按原定时间启航,应当及时通知港务监督机关。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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