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十八条

有效

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卫生检疫机关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