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有效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及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

(二)接受卫生监督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工作提供方便;

(三)按照卫生监督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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