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海南岛内的企业出口产品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按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管理。企业可以在海南岛或者境内其他地区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平衡收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88年5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