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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已修改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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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