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