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十八条有效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