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三条有效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