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87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给海淀区,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监督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