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