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二条有效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