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第七条已修改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