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